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九条已修改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