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