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