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