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