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