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或者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