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专项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实施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