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和利用境外项目、资金、技术依法参与本地区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