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