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嘎查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