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及相关生产性实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