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大型项目、重点工程、新兴产业开发项目向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倾斜,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