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区扶贫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的地区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