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