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七条已修改预先保护对象符合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对象存在损毁危险的,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预先保护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