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检测机构、油品生产企业、油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收费的;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