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检测机构、油品生产企业、油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收费的;(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