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环保部门的委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