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具有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经维修后仍超过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