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志愿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