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实施以下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环保、低碳的出行方式:

(一)制定搭乘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倡导公交出行;

(二)引导道路运输从业者和公共交通驾驶人提高驾驶水平,鼓励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改善驾驶习惯;

(三)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路段和场所设置停车熄灭发动机指引标识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