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