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