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进行更新造林。不能进行更新造林的,应当缴纳更新造林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