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从事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未取得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林产品包括:木材产品、木工艺品、竹藤制品等。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