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