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