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