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