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