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