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