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