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规划、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