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许可第二十条有效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