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助和救护工作,为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救护、救助,并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由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