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