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已修改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二)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四)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