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依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机关、单位之间或者机关、单位与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有争议的,应当将争议事项和意见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保密工作部门,省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确定和批复。在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先按争议中拟定的最高密级管理该事项。属于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上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