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掌握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技术诀窍、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等事项的人员,流动到不属于知悉范围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当经原单位保密组织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并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