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由境内合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书;
(二)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双方合作协议;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人员、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及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
境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调查方案。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