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三)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四)根据认定其传承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传承、传播情况;(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