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向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