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秩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传递或者交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