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超过应建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