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对超过应建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