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