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