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