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