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